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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二防三举报 ---市民应对传销掌握“三招”
2009年11月10日 11:45:19     编辑: 双桥区
 
     传销活动危害巨大,被国家明令禁止。但近年来,在利益驱使下,传销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市民如何应对传销,以防坠入传销“陷阱”呢?公安机关在此支招:一要善于分辨传销形式,识破其真实面貌;二要了解传销组织惯用骗术,防止上当受骗;三要积极举报,让传销远离自己的家人和朋友。
    一、识破传销三种表现形式: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二、了解传销惯用欺骗手段: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传销组织者抓住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参与传销。
     二是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开发北部湾”“西部大开发”等旗号,谎称得到国家、地方政府“暗中支持”,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三是为欺骗群众,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
    三、如何举报传销违法活动: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确立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明确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的职责。
     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市民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应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市民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