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桥府发〔2009〕15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于以下建设项目:
(一)区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区级重大项目;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理中所涉及事项;
(三)其他特殊(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二、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市政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建设市政委对申请“先征后返”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2.镇街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区建设市政委会同区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三、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其申报要求如下:
配套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实行缓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缓缴按以下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市政委提出书面申请;
2.由区建设市政委审查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2.镇街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区建设市政委会同区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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