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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双桥府发〔2009〕15号)
2009年11月24日 11:09:01     编辑: 双桥区
 

双桥府发〔200915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于以下建设项目:

(一)区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区级重大项目;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理中所涉及事项;

(三)其他特殊(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二、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市政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建设市政委对申请“先征后返”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2.镇街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区建设市政委会同区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三、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其申报要求如下:

配套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实行缓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缓缴按以下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市政委提出书面申请;

2.由区建设市政委审查后,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2.镇街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区建设市政委会同区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通知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