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6号)对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调整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娱乐业的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消费者参与娱乐业消费更加普遍,跑马、彩弹对抗射击、攀岩、划船等娱乐项目更加普及,一些高消费的娱乐业项目逐渐呈现出大众化消费的趋势。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现行适用税率是8年前制定的,部分税目适用税率的设置已不适应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变化,且存在税率档次较多,不便于统一征管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对此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为公平税负、促进我市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市民娱乐文化生活,推进我市“健康重庆”建设,因而对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减并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档次
原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分别为20%、8%、5%,本次调整后只设立10%与5%两档。
(二)适当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
本次调整将消费水平、利润水平相对较高且消费的普及度相对较低的项目的税率调整为10%。将消费水平、利润水平相对较低且消费的普及度相对较高的项目的税率调整为5%。
三、新旧规定对比
项目 |
原规定 |
新规定 |
歌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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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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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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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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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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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游艺 |
(如射击、狩猎、跑马、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飞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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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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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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